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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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7-03-31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在我院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促进受助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分配方式、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按照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标准、档次及名额,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及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下达给各系。各系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以及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平均标准为3000元∕人·年。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人·年,二档3000元∕人·年,三档4000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奋进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6.上学年考试成绩出现两科以上(含)不及格科目的,同等情况靠后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院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全日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登陆四川学生资助网http://www.scxszz.cn/向所在系提出网上申请。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候选人名单。

转专业的同学在已转入系提出网上申请。

第十条 各系结合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评选标准和名额进行网上初审,提出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并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送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对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感恩意识,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必须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每学期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校内校外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各班级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献血100ML按2小时折算,其他类型折算以按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的审核为准)各系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到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停止发放助学金,将助学金按程序发放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犯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弄虚作假,虚报家庭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助义务,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5.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6.每学期成绩出现两科以上(含)不及格的;

7.学生若休学或死亡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根据助学金取消和降档情况,享受助学金或者提高助学金额度。

1.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名靠前的未享受助学金的学生;

2.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学生;

3.家庭情况恶化的受助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委、监审处、财务处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生处

2016年7月8日